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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界定傳教行為?

任何違反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的宗教活動都是非法宗教活動。

非法宗教活動形式多樣,如未經批準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舉行宗教活動、亂建寺廟、亂建宗教造像、私自組織朝覲、擅自接受境外宗教組織委派教職、設立私人聚會場所、冒充宗教教職人員、承包寺廟、將寺廟列為資產、網上非法傳教、以商務、旅遊等名義組織人員出境參加宗教活動等。這些非法宗教活動不僅影響正常的宗教秩序,也損害公共利益。

《宗教事務條例》第41和第56條規定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和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場所不得組織和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捐贈,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和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培訓、集會和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活動進行傳教。

《河南省宗教事務條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廣場、公園、旅遊景點、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學校、體育場等公共場所散發宗教出版物、印刷品和音像制品。例如,未經批準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舉行宗教活動、招搖撞騙在街頭傳教、在公共場所散發帶有宗教內容的廣告、跳帶有宗教內容的廣場舞、在醫院等公共場所以探望病人的方式傳教、以勤工儉學的名義招收學生授課、組織職工在企業從事宗教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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