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預付款及預付款利息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預付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預付款支付時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時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預付款沒有約定的,按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未約定預付款利息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未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相同貸款利率或者同期掛牌貸款市場利率計算利息。
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利息自應付工程款之日起計算支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下時間視為付款時間:
(壹)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交付日期;
(二)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截止竣工結算文件提交之日;
(三)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