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合夥是壹種聯營組織,但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主體仍然是參與聯營的成員。因此,合資各方應對聯合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 * *之間聯營,以同壹方式經營,不符合法人條件的,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各自或者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工程聯營是指由有總承包能力的公司承包工程,但對特殊過程不具備資質,可與有資質的單位聯營。比如總承包企業沒有鋼結構施工資質,可以聯合有資質的專業鋼結構施工企業訂立聯營協議,由* * *承擔相對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承包人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當事人對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資質等級不同的單位共同承包的,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的業務範圍承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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