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別訊問被告人及多名被告人,法庭將只留下壹名被告人進行訊問,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
首先,被告人自己陳述了對起訴書的意見。控辯雙方對被告進行了交叉質證。訊問順序為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官也可以審問被告。
3.要求證人、鑒定人、證人作證時,法官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提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時,應當予以制止。法官可以詢問證人和專家證人。證人和專家證人不允許旁聽審判。
4.出示證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供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法官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時,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查詢、凍結。
5.申請新證的審判長問被告人:“有沒有新的證據可以出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申請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應當對上述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6.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的鑒定意見發表意見。法院應當對上述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這是今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中增加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