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基本生活;
2、國家保障與社會救助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
3.實行屬地管理;
4.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5、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6、與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相結合;
7.與相關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壹種社會保障制度。它是指國家對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人口給予壹定的現金補助,以保證家庭成員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特點包括:
1,是保證基本生活費補貼;
2.是對窮人的壹種救濟;
3.這是暫時的。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收入增加超過規定救助標準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法規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三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救助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和人事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關的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行政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行政審批工作。
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行政審批機關的委托,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