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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備忘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法律分析:銀行對賬單也可以作為證據。這個證據只能證明錢的交換,它只是證據鏈中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壹個環節。如果要證明犯罪行為,還需要其他證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能夠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為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建議嫌疑人盡快請辯護律師幫助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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