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移是我國戶籍制度中常住戶口登記的原則。公民常住戶口變更後,應當將戶口遷入現居住地,即遷移戶籍。
子女遷入戶口的:
1.可以通過登記夫妻投靠、子女戶籍隨遷的形式,將子女的戶籍與父親的戶口本掛鉤;
2.壹般未成年人的戶口不能單獨遷移,戶口可以在直系親屬中避難。直系親屬是指被收容人員的父母、配偶、子女;
3.當事人可以向配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咨詢,按照對方提示進行操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