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法》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保障當事人依法獲得法律援助,並為法律援助人員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七條律師協會應當引導和支持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在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個人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等方式為法律援助提供支持。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稅收優惠。
第十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開展經常性的法律援助宣傳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識。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宣傳,加強輿論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