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在五畝以上,其他林地數量在十畝以上,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致使林地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受到嚴重破壞或者汙染的, 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改變占用林地用途的行為包括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排放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單處或者合計占用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合計十畝以上的,負刑事責任。占用林地的立案標準是: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單處或者總量在五畝以上的;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其他法定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地達到五畝以上,其他林地達到十畝以上,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致使林地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受到嚴重破壞或者汙染的,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七條(壹)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改變所占用土地用途,致使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毀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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