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時,申訴人可以請律師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也可以請律師代理申訴人申訴。上訴分兩種。壹種是當事人或者其他有關公民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法請求法院或者檢察機關重新處理。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政黨、社團成員對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團體或者上級機關、團體提出意見。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有錯誤,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復核處理的請求。人民法院審查上訴,可以查明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或者適用的法律是否確有錯誤。因此,申訴是人民法院監督審判的重要方式。在行政處理過程中,也有投訴,不是訴訟投訴,而是指公民、企事業單位因其合法權益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要求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重新處理、糾正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衍生問題:
上訴的期限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的申訴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上訴期間,不停止判決和裁定的執行。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有錯誤,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復核處理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