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未按約定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負責賠償。
(二)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規定,或者不按合同規定維修房屋,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當負責維修;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負責賠償。
(3)出售、轉租房屋時,未依法保障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購買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支付逾期租金外,還應支付違約金。拖欠租金達到壹定期限(私租6個月)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因使用不當造成出租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合理損壞的,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3)擅自轉租、轉借、改變出租房屋或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要求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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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