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尚未制定保護自然遺跡和文化遺產的綜合性人類生態環境法,與自然遺跡和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法律規範散見於這些現有的立法中:壹是憲法第22條規定“國家保護風景名勝區、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的歷史文化遺產”,這是我國保護自然遺跡和文化遺產的基本原則和立法依據。其次,在環境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城鄉規劃法、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都有壹些關於自然遺跡和文化遺產保護的管理政策、重要制度和規範措施。
今後,在確定全國統壹的保護原則和基本規範的框架內,要針對人類生態環境資源分布的地域特點和自然遺跡、文化遺產的不同價值意義,加強專項和地方性法規建設。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根據各具體領域和地區保護人類生態環境的需要,逐步制定和頒布壹些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突出專項或地方立法調整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補充國家基本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