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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決不了的問題怎麽辦?

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總部備案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總部辦理的案件。主要包括:知識產權、涉外商務、海事、死刑復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審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案件。

第壹,法律的最終作用:

1.是維護社會秩序,

2.保護公眾的人身安全和利益。

第二,法律是壹種普遍的社會規範

1,普遍效力,法律在壹國主權範圍內具有普遍效力。

2、普遍壹致性,法律不可強求。

三、法律效力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意味著人們應當依法行事,必須服從。法律的範圍。包括:

(1)時效是指法律生效的時間和結束的時間;

(2)空間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的區域(包括領海和領空)。壹般國家法律適用於全國,地方性法規只在本地區有效;

(3)對人的影響是指法律為誰工作。如果有些法律適用於所有公民,有些法律只適用於部分公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3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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