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要求員工按時上班。員工無故不來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給予員工警告或者紀律處分。
其次,如果員工連續三天以上不請假不來上班,用人單位可以認為其自願放棄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用人單位需要采取壹定的程序,包括書面通知勞動者,並聽取其解釋。
最後,如果員工無故不來上班,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追究員工的經濟賠償責任。
需要註意的是,上述措施必須合法合理地進行,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程序和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采取的措施違反法律,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因此,為了防止員工無故不來上班,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對員工的管理和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員工的違紀行為。同時也要盡可能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福利待遇,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歸屬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