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少數領導幹部的思想意識沒有根本改變。通過采取“六項提升活動”、責任廉政講評、分類考核等壹系列措施,各級黨委、紀委的思想認識有所加強,但少數領導幹部對“兩個責任”的認識還不到位。第壹,理解程度不同。少數人對“壹崗雙責”的意義認識不深刻,潛意識中存在重商輕廉的思想偏差。第二,責任感淡漠。壹些領導幹部對黨風廉政建設認識不到位。少數領導幹部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的力度不夠。第三,有人文主義。少數領導不願意、不敢大膽制止下屬的違紀違法行為。個別領導幹部怕嚴管“拔出蘿蔔帶出泥”,因為不老實,信心不足,引火燒身。
法律依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章第三條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和看齊意識,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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