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三年內不得使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資料擴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核準:
1.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或者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2、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或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的,但投資關系除外;
3.與不到1年前其他企業更改的原名稱相同;
4.與被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同名;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