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意見第177條:繼承的訴訟時效,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執行。但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未明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不分,就是* * *跟* *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簡而言之,法律前半部分認為繼承和恢復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後半部分認為附物物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
2.壹般說訴訟時效適用於繼承和恢復請求權,但訴訟時效適用於物權請求權嗎?《物權法》沒有積極規定,但在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在主債權限制期間行使抵押權;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也就是說,抵押權的物權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理論上存在爭議。《德國民法典》認為適用,但我國學界基本壹致認為,訴訟時效不適用於物權請求權,因為,假設妳的房屋已經被我物權占有25年,如果適用訴訟時效,妳確實仍然擁有該房屋,但不能享有建造該房屋的絲毫利益。是不是很可笑?
3.此外,還應註意繼承和恢復請求權與* * *財產分割請求權和物權請求權的區別。恢復繼承請求權是壹種壹般權利,包括繼承資格權和恢復原狀請求權。在恢復原繼承狀態的請求權中,很可能會與物權請求權產生競合。繼承的財產被其他繼承人非法獨占時,行使繼承和恢復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繼承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分割時,行使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4.綜上所述,人民意見第177條並沒有因為與物權法直接沖突而失效,實際上體現了繼承恢復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的競合。所以沒有過期,可以作為審判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