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身份證原件經查驗後,退還原告。
(2)夫妻關系證明壹般可以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 * *擁有共同財產的證明,壹般可以提交財產清單,也可以在開庭時提交。
(4)有子女的,還應提交其出生證明和戶口本。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也會出具法院的判決書。
二、壹方起訴離婚需要哪些材料——其他材料。
(1)基本婚姻狀況證明。如自由戀愛、介紹或包辦婚姻、再婚、再婚等證明材料。
(2)婚姻感情變化及離婚原因證明。因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的,提供第三者插足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或精神疾病,提供診斷鑒定;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決定書、法院判決書等材料。
(3)夫妻關系現狀證明。如已分居,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已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如果雙方家庭曾發生過激烈沖突,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
(4)雙方經濟條件證明。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賬號、金額、債權債務金額、債務人名稱、地址等。
(5)如對方需要經濟幫助,提供患病或無勞動能力證明及經濟來源。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協議、壹方撫養子女、照顧老人的證言、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