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違法行為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後果的,很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主要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關於故意傷害鑒定程序的鑒定主體,其實鑒定委托的主體壹般是案件承辦人,傷情鑒定實際上是法醫進行的。根據法律規定,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 (壹)損傷程度嚴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2)傷者請求進行傷情鑒定的;(三)嫌疑人與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委托單位應當對鑒定人提供的病歷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並在病歷復印件上蓋章確認。委托單位在出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前,必須進行認真調查,確認當事人受傷害的客觀事實。刑事案件中輕傷的認定關系到是否成為刑事犯罪,屬於偵查機關的職責。所以當事人自己不能委托鑒定。如果認為傷情比輕傷嚴重,在公安機關不主動提出傷情鑒定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主動要求公安機關進行鑒定,但需要提供相關鑒定材料。《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時,應當指定、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第壹百四十七條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第壹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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