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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與法哲學的區別

1.學術傳統不同:法理學屬於法學基礎學科,繼承了現代實證主義傳統,源於經驗主義;法哲學是“法律中的哲學”,即“哲學的分支學科”,它繼承了西方傳統哲學,是理性主義的。

2.研究的對象不同:因為法理學是法學的壹個分支學科,所以只有法學家研究法理學,也就是真正以法律為職業的人;法哲學的研究者既有法學家也有哲學家,從而產生了所謂的“法學家的法哲學”和“哲學家的法哲學”。

3.研究方法不同:法理學是法學的基礎學科,更多的是基於實踐的總結和理性的探索,所以其主要的研究方法是實證方法;法哲學更多的是基於哲學所賦予的理性思維,所以它的主要研究方法是理性方法。

4.研究對象不同:法理學主要研究的是“實際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而不是“應當存在的法”;法哲學研究的是必然規律,包括現實規律。

5.研究的目的不同:法理學更多的是通過對法律的實際研究來指導立法和司法實踐,使法律活動符合合理性的要求;法哲學的使命是獨特的,它是對正義的回答。

6.理論法學有不同的層次:“理論法學是以法學基礎理論為研究對象的學科群”。既然理論法學是由壹組與法學理論相關的學科組成的學科群,自然有不同的層次,而法理學處於第二層次,是以法律的實際情況為研究對象,指導法律的社會實踐的學科;法哲學是研究法律的最高價值,即“什麽是正確的法律”的問題是最高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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