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執行和解協議達成後,被執行人不能上訴,被執行人認為執行和解協議有異議的,可以不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 *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執行和解的適用範圍是什麽?執行和解是執行程序啟動後的壹項特殊制度,不同於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它既不是執行程序中的前置程序,也不是必經程序,因此對案件的適用範圍有具體的限制。根據執行和解的特點,它只能適用於當事人對基於執行而確定的權利有完全控制權或獨立處分權的案件。具體來說,適用於執行和解的生效法律文書主要有:1、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明確給付內容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2、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內容;3.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4.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5.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人民法院承認的外國仲裁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