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保險。它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綱領,具有補償勞動者收入損失的功能。
(2)社會救助。其目的是幫助社會成員獲得最低生活條件,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最低綱領。
(3)社會福利。壹個國家的社會福利狀況是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反映,也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最高綱領。
(4)社會優待。它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壹個特殊項目。
(5)社會互助和個人儲蓄積累。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壹個補充項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法》
第壹條為了調整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受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