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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許可時依法要求整改的時間是否計算在規定的審批期限內。

在審批時間內,審批時間壹般為20天,也可以申請後延長10天,須經單位負責人批準!

逾期不補正的,行政機關將依法不予許可,並退回申請。

然後妳需要重新提交申請。

法律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節時限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實行統壹或者聯合、集中辦理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45日內不能完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

第四十三條依法應當由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並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檢驗、檢測、檢疫標簽和印章。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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