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辦法適用於所有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
2.所有在企業工作滿12個月的員工都有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權利。
3.年假天數的計算應以工作年限為基礎。工作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可休5天年休假;10工作年限,不滿20年,可休10天年假;20年以上的可以休15天。
註意,這裏的工作年限不是為當前企業工作的年限,而是參加社會工作的年限。
在這壹點上,企業的執行存在壹個問題,就是如何證明工作時間。個人檔案保存在企業的人很容易直接從檔案中查詢,但對於那些不太重視個人檔案管理的農民工來說就比較麻煩了。
4.員工未休年休假的,按日工資的三倍支付,員工自願書面申請的除外。
5.寒暑假請病假或事假超過壹定時間,工資不被單位扣除的,不能再休年假。
6.年假應在元旦前壹年休完,但未滿壹年的員工,年假的休息天數根據在公司的剩余日歷天數確定,折算後不足1個完整天數的部分不享受年假。
法律依據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第三條職工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