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犯罪事實的存在是指有客觀真實的證據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
2、法定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立案偵查的行為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並應受到懲罰。只有這種犯罪事實確實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能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