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發起人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五)表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和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蓋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