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征地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主觀性:
1、政府征收、征用土地,給予原土地使用權人相應補償。各地因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補償標準也不同,壹般在3萬元/畝至10萬元/畝之間。2.征地必須經過壹定的法律程序,流程主要包括:政府發布征地公告,政府公示征地補償方案,政府與村集體組織和村民簽訂補償協議。3.在征地補償方面,土地補償費應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和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征用宅基地可按相鄰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4、其次是青苗及附著物補償,青苗補償,壹般按壹季農作物產值計算。對於多年生經濟樹木或其他果樹,政府會給予合理補償或參考市場價格以固定價格收購。最後根據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安置補助費。人均補貼為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