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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為子女買房的法律問題。

如果是壹方父母婚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該房產屬於壹方父母婚前個人財產;

如果是婚後父母壹方購買的房產,房產證上登記夫妻雙方的名字,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登記壹方姓名的,視為贈與夫妻壹方,是壹方的個人財產。

1.父母以自己的名義給孩子買房。在法律上,這套房子的所有權還是屬於父母的。孩子對房子只有居住權,沒有所有權。如果孩子結婚了,房子的所有權還是屬於父母的,所以離婚的話就不存在孩子和夫妻財產分割的問題。

2.父母以子女名義買房,與子女簽訂協議,約定房子由父母出資,產權不屬於子女,子女可以居住。我國不動產是登記的,所以父母與子女之間關於房屋所有權脫離實際登記的約定是無效的,因為違反了《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也就是說,房屋所有權歸子女所有,但根據約定,可以認定子女與父母的債權關系是父母出資。

3.如果父母以子女的名義為子女買房,那麽房屋的所有權屬於子女。按照法律規定,這是父母給子女的禮物,受法律保護。

4.如果父母只給壹部分資金幫助孩子買房,剩下的就是孩子自己貸款,壹部分貸款在孩子結婚後償還,婚後償還的部分屬於孩子夫妻* * *財產。如果子女夫妻離婚,那麽作為夫妻的* * *財產將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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