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試用期內任何時候都不能辭職。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試用期內需要辭職的,應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並做好交接工作,避免因個人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否則需要追究違約責任。在試用期內,員工辭職有三種處理方式: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在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立即離職,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要求支付剩余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根據勞動合同法,不經用人單位同意,可以提前30天書面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的義務。
3.如果沒有提前30天離職,且用人單位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直接提交辭職信離職是違法的。這時候用人單位可能會要求妳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聘費用。壹般建議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的方式向用人單位發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方便留存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