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的責任:壹般保證責任。它所承擔的責任是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保證人應對其承擔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連帶責任。債權人給付責任是指當債務達到償還期限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擔保為壹般擔保時,保證人有抗辯權,即在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或未能強制執行擔保物權之前,保證人有權拒絕債權人的還款請求。共同擔保人沒有這種權利。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發生變化,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
3.保證人書面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
第600條_ _ 6
擔保的種類包括壹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擔保合同對擔保種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壹般擔保承擔擔保責任。
第600條_ _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_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_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