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16歲以上的女孩發生性關系是否違法,視情況而定:
(1)和16歲的女孩發生性關系,如果是對方自願的行為,不違法;
(2)違背對方意願與其發生性關系屬於違法行為,涉嫌強奸罪。
強奸案的立案標準如下:
1.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應予立案追訴;
2.行為人強奸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不論幼女是否同意,均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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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