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男,17歲,某部隊新戰士。去年4月30日晚,丁在我公司舉辦的壹次露天舞會上認識了隔壁公司的女青年徐,她想家了。舞會結束後,丁某潛伏至徐輝宿舍必經路口。徐某走到路口時,丁某跳出來擋住徐某的去路,抓住徐某的胳膊,想拖到僻靜處。徐不肯跟,抓緊路邊的電線桿求救。丁掐住許的脖子,威脅道:“妳再叫,我就掐死妳!”"這時,因為有人經過,丁松手逃離了現場。許立即報了案。
[試驗結果]
某市基層法院判決丁犯強奸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3年。
[律師評論]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經實施犯罪,但是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未遂。”已經著手實施犯罪,是指刑法規定的特定犯罪的客觀行為。沒有成功就意味著沒有完成犯罪。本案中,丁的行為是他已經開始強奸婦女。但由於丁意誌以外的原因——有人路過未完成其預定的對徐的強奸,已構成強奸罪(未遂)。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如果不是出於意誌以外的原因,就會既遂,其社會危害性大於預備犯。因此,更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犯罪既遂畢竟沒有達到。因此,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犯罪未遂可以根據犯罪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