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科目:
(1)轉讓的標的是自己的東西或合法的利益或權利,如財產權、債權、資產、股權、營業、著作權、知識產權轉讓、經營權、租賃權等;
(2)有兩種類型的買家和賣家。壹種是壹般主體,即任何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都可以作為買賣雙方。另壹種是特殊主體,即除了具備壹般主體的條件外,還需要具備法律規定的特殊條件才能成為某些買賣關系的主體。
2.實質性差異:
(1)轉讓的本質是產權從壹方轉移到另壹方;
(2)買賣的本質只是為了使債權生效,出賣人針對特定的物同時或依次與幾個買受人辦理買賣合同。
3.不同類型。
(1)轉讓包括產權轉讓、債權轉讓、資產轉讓、股權轉讓、業務轉讓、版權轉讓、知識產權轉讓、技術轉讓、股份轉讓、貨物轉讓、門面轉讓、土地轉讓;
(2)買賣可分為分期買賣、壹次性買賣和雙重買賣。
4.不同的概念:
(1)轉讓是指壹方將其合同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比如合同的轉讓,即合同主體的變更,恰恰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即在不改變合同關系內容的前提下,合同的權利或義務主體發生了變化;
(2)買賣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行為。買賣是最常見的商品交換形式,也是典型的合同類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語言及其效力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