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傷殘鑒定不允許自行委托鑒定,鑒定機構也接受個人提出的委托。好的辦法是當事人先提起民事訴訟,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出傷殘鑒定申請;
2.當事人提出申請後,法院會通知訴訟當事人。壹般情況下,法院會與當事人協商,由當事人共同努力,從法院認可的鑒定單位中選擇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
3.經抽簽確定鑒定機構後,法院將向有委托的鑒定機構發出傷殘鑒定委托書。鑒定機構收到後會聯系申請人,告知申請人需要繳納的費用和需要提供的材料(身份證、病歷、視頻資料等。),並協商確定鑒定地點等。
4.壹般情況下,鑒定需要由鑒定機構進行。特殊情況下,鑒定人行動不便的,可在醫院病房或其他場所協商確定。但在其他地方,如果要求評估師前往,申請人需要支付相應的參觀費和交通費;
5、鑒定時,當事人可以要求到場,也可以不到場;
6.鑒定費(包括可能的參觀費、交通費)壹般由申請人預交,判決時計入訴訟費,按輸贏比例由各方承擔。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職工醫療待遇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