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壹般情況下,同壹順序的繼承人平分遺產。根據《民法典》第壹百三十條規定,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時,壹般情況下應當按照繼承人的數量平均分配遺產。在特殊情況下,同壹順序的繼承人可以不平等地繼承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意味著,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可多給分;對被繼承人負有主要贍養或者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遺產分配中可以獲得更多的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經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在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條件大致相同的情況下,繼承人既可以平均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壹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平均分配。
3.根據《民法典》第1125條(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繼承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銷遺囑,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