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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村幹部共同經營的經濟腐敗如何定案?

從我國的立法沿革和司法實踐來看,對* * *行為中個人貪汙數額的認定經歷了壹個發展變化的過程。

65438年至0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腐敗條例》。198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關於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試行)》。從65438到0988,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關於懲治貪汙賄賂的補充規定。

隨著實踐的發展,上述三部法規因相繼廢止而失去法律效力。

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對貪汙* *罪中“個人貪汙數額”的認定作出了明確規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1款規定的“個人貪汙數額”,應當理解為在貪汙* *罪中個人參與或者組織、指揮,對於貪汙罪共犯的從犯,應當按照貪汙罪共犯的數額認定,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中國制片人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的總則規定,在執紀實踐中應當遵循現行的相關法律規定,違紀行為中個人貪汙數額應當以貪汙總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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