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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中黑暗的人性能否受到法律的懲罰?

去年,165438+10月3日晚,留日女留學生江歌被壹名叫的男子殺害,此人是江歌好友劉的前男友。無論是簡單的邏輯推理,還是鄰居的證詞,還是雙方的微信對話,都指向壹個殘酷的結論,劉涉嫌自暴自棄。

從法律層面看,我國刑法實行屬人管轄、屬地管轄和保護性管轄。日本警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江歌室友劉的前男友,可以根據犯罪地的日本法律進行審判。對於劉來說,隨著事件調查的深入,如果自殤被證實,他也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據中國刑法,基於江歌和劉之間先前存在的關系,壹方有義務幫助另壹方。如果“自毀”連報警的電話都沒有,就應該認定為放任對方死亡(間接故意),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日本刑法中,“自毀”被稱為“遺棄罪”,對責任人處以3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遺棄罪、致命傷”罪名成立,壹般判處2年以上有期徒刑。2009年,日本當紅明星相葉マナブ·大尾拋棄了奄奄壹息的女主人,沒有及時叫救護車,延誤了治療。東京高等法院判定相葉マナブ·大尾有罪,判處他2年6個月徒刑。

而且根據民法通則,見義勇為人員遭受的人身、財產損失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受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江歌的見義勇為行為得到確認,作為受益人,應該進行壹定的經濟補償。

江歌姑娘為朋友送死不值得,因為朋友家禽獸不如。我沒有罵人,但是聽了劉鑫爸爸打電話恐嚇江歌媽媽的話,我差點背過身去。法律不應該放過這個家庭,否則人類的道德將壹文不值。

道德不是壹切。面對人性的黑暗,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死者才能安息,生者才能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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