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確定沒收土地和財產的對象和範圍。該法規定,“凡封建地主、士紳、軍閥、官僚等私人大業主所有的土地,不論是他們自己經營的還是出租的,壹律無償沒收。”“中國是富農,是地主或高利貸者,他們的土地也應該沒收。”“沒收壹切反革命組織者或白軍武裝組織者和參加反革命者的財產和土地。”
第二,規定了土地財產的分配方法。沒收的土地應選擇最有利於貧農和中農利益的方法,或按勞動力和人口的大小進行分配。紅軍應該分得的土地是蘇維埃政府耕種的。
第三,原則上已經確定了農民的私有土地權利。規定“仍不禁止出租和買賣土地,蘇維埃政府應禁止富農投機和地主回購原土地”;
第四,有些規定還受極左路線的影響。所謂“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的錯誤政策,使他們無法耕種,失去基本物質生活的保障,導致流離失所或上山當土匪。
盡管有“左”傾路線的幹擾,蘇區土地立法的巨大成就和歷史意義是不可否認的:首先,蘇區徹底消滅了地主士紳的政治統治和封建土地剝削制度,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初步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改善了農民的生活條件。第二,通過土地革命,農民群眾的革命熱情大大提高,他們踴躍參加紅軍,支援前線,進壹步鞏固了無產階級的領導,加強了工農聯盟,成為建設革命根據地的力量源泉。第三,為土地革命和土地立法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教訓,從而保證了今後的土地改革不走彎路或少走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