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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的理念是“民在君,事在法破”

沈導的思想是“民在君,事在法”。

沈導主張“民在君手,事在法手”,即民官服從君的法令,君做事必須完全依法行事。而且立法權也要集中在君主手中,各級官員只能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也就是“死守法律”。

人民不得不接受法律的規定,按照法律辦事,也就是“強制勞役法”。沈導認為,只有這樣,法治才能落到實處,才能取得實效。在君主具體執法的過程中,沈導主張法治,公正執法,反對人治。

主張立法應為公,反對立法為私。用他的話說,就是“官不計較親疏,法不離情,上下無分,法唯壹。”他認為法治優於人治,即使是壞的法律也比沒有法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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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導要求“民在君先”的主要原因是“君之大功勞,使民無可爭議”。為了尊君,他既反對與君為敵的貴族,又反對儒墨的尊賢尚賢。他認為“多賢不能多君,無賢不能無君”;主張“立君不尊賢”“立君尊賢,是賢君之爭,比無君更亂”。

“民為君”在法律上的表述是,只有君主才有立法權和改革權,各級官員只能“以身殉法”,嚴格遵守和執行君主的法令。普通人必須“武力服法”,受法律法規奴役。

但他的“民為王”是有條件的,即國王有權立法和改革,但不能隨意立法和改革,而應“以道變法”。具體來說,就是“天,因為大,所以精。因為別人,因為人的感情。

人必須做好自己的事情,並為我制造它,那麽就不可能得到它並使用它。“他的人性論,即‘人各有誌’,本質上是當時新興地主階級建立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基礎上的私有觀念的反映。他認為,君主如果能“因民之情”而立法,那麽在立法後壹切都被法律打破的情況下,他也能很好地治理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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