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依法予以封存。在不滿十八周歲之前或者之後實施數個行為,構成壹罪或者數罪並罰,且主要犯罪行為在不滿十八周歲之前實施的,依法封存被判處或者決定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對於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別實施同壹犯罪的案件,在封存未成年人檔案材料和信息的同時,未封存的成年人檔案封面應當標註“包括犯罪記錄封存信息”等明顯標識,並對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未分別辦理的案件,應在全案卷宗封面標註“包括犯罪記錄封存信息”等明顯標識,並對相關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