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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水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比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或者第壹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六十壹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大氣汙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直接經濟損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五十萬元;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造成重大大氣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