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殘疾人離婚有哪些法律規定?
1.殘疾人離婚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和正常人離婚壹樣。離婚可以協商壹致處理;如果壹方不同意,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分割夫妻財產時,可以多給殘疾人壹些分。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規定,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屢教不改,以及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壹方被宣布失蹤。另壹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已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二,殘疾人是否不願意離婚。
夫妻離婚與否,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至於夫妻壹方或雙方是否有身體殘疾,不是法院判斷是否離婚的考慮因素。所以,如果壹方要求離婚,殘疾人不願意離婚,要求離婚的壹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
法院會根據雙方的感情情況決定是否準予離婚。但壹方有殘疾且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