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第九條血站必須免費對獻血者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條件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采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血站對獻血者壹次采集血液量壹般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過400毫升,兩次采集間隔不得少於六個月。嚴禁血站違反前款規定,超量、頻繁采集獻血者的血液。
第十條血站采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操作規程和制度,血液采集必須由合格的醫務人員進行,壹次性采血器材使用後必須銷毀,確保獻血者身體健康。血站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標準保證血液質量。血站必須對采集的血液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提供給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