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在民族自治地方審理行政案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本條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4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經審查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範性文件違法的,不得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並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公布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供公眾查閱,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