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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無罪證明有哪些程序?

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出具方式為:1。申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到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信息出具申請人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2.申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知道後,持公安機關出具的上述證明材料到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的公證書。

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需要註意哪些事項

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註意事項如下:

1.公民的犯罪記錄證明必須經過警方認真調查核實,確保證明的準確性。出具證明被證明對象有犯罪記錄的證明時,必須以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勞動教養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文本為依據;

2.證明事項應當對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註意區分犯罪記錄、違法犯罪記錄、刑事處罰記錄和故意犯罪記錄的具體要求,不得擴大證明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封存和查詢未成年犯的犯罪記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了解事實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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