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拒絕發放居住證時,可以要求居委會工作人員或居委會負責人說明理由或依據,再根據理由決定如何處理。如果沒有理由和依據不發放,可以向當地街道辦事處反映,得到辦事處的幫助。
居住證是當事人居住地派出所提供的證明,證明他現在暫住在這裏,相當於暫住證。居住地證明似乎是我們現在不可或缺的證明。居住證明分為本地戶口居住證明和外地戶口居住證明兩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壹)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事糾紛;
(四)協助維護公共秩序;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做好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