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對名人代言產品的問題有具體規定。《廣告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在廣告中推薦或者證明醫療保健、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的,或者在廣告中推薦或者證明其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或者明知或者應知該廣告是虛假的,在廣告中推薦或者證明其商品或者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為商家代言是明星的主要收入之壹。以前明星代言產品主要看代言費的多少,其次是對個人形象有沒有影響,沒有考慮法律後果。比如某知名電視主持人代言的愛錢進APP。最初的廣告口號是什麽?有內涵,比較靠譜?,?冠軍實力護航,幸福穩定?很多人因為對明星的信任而上當受騙。雖然他們後來發表了道歉聲明,但口頭道歉無濟於事。作為名人代言人,要對利益負責。明星代言人在賺錢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隨著新廣告法的頒布,名人再也不能肆無忌憚的代言產品,收錢不擔責的時代已經過去了。新《廣告法》規定,明星不得推薦或者證明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代言的,將被工商機關沒收廣告,並處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在國外,早就有明星因為代言被處罰的案例,很多大牌明星都被處罰過。
新《廣告法》強化了監管的概念,在第38條中,明星?未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也是推薦和證明的禁區。暫且不論法律責任,壹個明星的社會責任是無法回避的。明星往往比普通人獲得更多的社會榮譽和資源,相應的,他們也承擔著更大的社會責任。這方面的監管也要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