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包括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養殖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初級農產品;
2.避孕藥物和用具;
3.舊書,即舊書和從社會上購買的舊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進口的設備;
7、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商品;
8.銷售自用物品,即個體經營者以外的個人銷售除征收消費稅的遊艇、摩托車、汽車以外的自用物品。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後,應當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當在每月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次年3月31日前結清收入。納稅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季計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季代扣代繳稅款。第十三條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自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限期繳納。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應當於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納稅。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於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納稅人因移居國外註銷境內戶口的,應當在註銷境內戶口前辦理納稅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