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是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向同壹招標項目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不同的項目信息;設定的資質、技術和商務條件不適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
(三)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或者中標條件的;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制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國或者供應商。
(六)非法限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權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