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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規定違反了離婚協議?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協議無效:

1.離婚協議中的內容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2.協議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3.違反公序良俗的;

4、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常見條款如下:

1,離婚後壹定時期內不得再婚;

2.再婚後不再生育;

3.關於子女姓氏的強制性協議;

4.限制再婚後所生子女的繼承權;

5.約定的財產屬於他人財產,他人無權處分。

無效的婚姻債務協議:

1.行為人和相對人以虛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總結起來,離婚協議無效的情形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再婚後不再生育;限制再婚後所生子女的繼承權;壹般情況下,約定的托兒費是到孩子18周歲為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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