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協議中的內容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2.協議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3.違反公序良俗的;
4、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常見條款如下:
1,離婚後壹定時期內不得再婚;
2.再婚後不再生育;
3.關於子女姓氏的強制性協議;
4.限制再婚後所生子女的繼承權;
5.約定的財產屬於他人財產,他人無權處分。
無效的婚姻債務協議:
1.行為人和相對人以虛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總結起來,離婚協議無效的情形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再婚後不再生育;限制再婚後所生子女的繼承權;壹般情況下,約定的托兒費是到孩子18周歲為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